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289號
TCDV,114,司促,4289,2025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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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289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予銣
債 務 人 鄭雅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1)新臺幣貳拾參萬壹仟伍佰肆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2)新臺幣玖萬捌仟參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
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3)新臺幣
肆拾壹萬貳仟柒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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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