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277號
TCDV,114,司促,4277,20250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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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277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羅仁謚楊和蓉之繼承人、羅惠文即楊
和蓉之繼承人、羅正賢楊和蓉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請提出對主債務人羅進國強制執行無效果之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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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