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277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羅仁謚即楊和蓉之繼承人、羅惠文即楊
和蓉之繼承人、羅正賢即楊和蓉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是否漏載主債務人「羅進國」?
㈡補正被繼承人楊和蓉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均勿省略)
及)。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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