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184號
TCDV,114,司促,4184,2025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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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18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姿文


陳金鈁


佳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捌佰壹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姿文於民國(下同)100年就讀仁德醫護專科
管理學校時,邀同債務人陳金鈁、張佳惠為連帶保證人
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
00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265
,027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
(108年02月01日)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
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
,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3年11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
息,尚欠156,810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
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
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
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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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