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168號
債 權 人 陳建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邱裕彬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惟債務人設籍之住所已自臺中市西屯
區西屯路二段遷離,現設籍於臺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顯
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是否仍繳納費用請自行斟酌。)。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