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123號
TCDV,114,司促,4123,2025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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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123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莊凱婷
債 務 人 陳瑀即迪諾魚工坊



陳蔚


一、㈠債務人陳瑀即迪諾魚工坊、陳蔚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壹萬壹仟壹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陳瑀即迪諾魚工坊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
參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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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