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996號
債 權 人 林瑞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沈喬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借款已屆清償期或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債務人給付
之釋明資料。
㈡提出債務人沈喬芯住○○市○區○○街000號2樓205室)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