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926號
TCDV,114,司促,3926,2025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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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92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陳煜瀅
債 務 人 曾土地即協竑工業社



曾麗麗


林美寮



一、㈠債務人曾土地即協竑工業社曾麗麗、林美寮應向債權人
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壹拾萬貳仟陸佰玖拾柒元,及如附件
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曾土地即協竑工業社曾麗麗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
新臺幣伍拾壹萬玖仟壹佰捌拾參元,及如附件附表編號二
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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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