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913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王治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壹佰肆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參仟貳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三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五六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
點三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
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
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債權人
依前開函文規定,於債權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
者,始得利用債權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
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債權人網路
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債務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
先敘明。
㈡緣債務人王治鈞透過債權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
信用貸款,債權人於111年10月21日撥付信用貸款30萬元
整予債務人王治鈞,貸款期間七年,債務人曾申請嚴重特
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寬緩措施,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
至119年04月21月屆滿,貸款利率係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
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10.67%機動計算之利息。上開
借款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
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
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
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
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信用借款約定書第
十六條)。
㈢依借款之還款明細,債務人原確實依約繳付每月應還之月
付金,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
㈣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
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
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
不要式契約,縱然債權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
文件,惟從債權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
向債權人借貸之事實存在,債權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
㈤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3年11月21日,經債權人
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信用借款
約定書之約定,債權人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之債務已視
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款26
8,144元(其中本金253,227元,緩繳息14,917元)及如上所
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㈥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
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線上成立契約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