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807號
TCDV,114,司促,3807,2025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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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807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杭立強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誠志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國外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
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誠志發支付命令,經查,本件
債務人張誠志於民國105年2月16日為遷出國外登記,有戶籍
謄本在卷可稽,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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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