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745號
TCDV,114,司促,3745,2025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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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4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童柏鈞


童耀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伍佰陸拾陸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童柏鈞前就讀中臺
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童耀瑩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
就學貸款9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 142,834元整
,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
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二)
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
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
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六
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
攤還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
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上開利息、延遲利息應改按就學貸
款利率加年率百分之一固定計息,自民國113年06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1月23日止按就學貸款利率為年率百分之一點
七七五,本案轉列催收款項日為114年01月24日,轉列催收
款項之日起至清償日止即應按年率百分之二點七七五固定計
息。(四)詎債務人童柏鈞自113年06月01日起即未依約清
償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21,56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另債務人童耀瑩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迅
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感法便。釋明文件:
借據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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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