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742號
TCDV,114,司促,3742,20250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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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42號
債 權 人 聶瑋辰即聶永安之繼承人

聶瑋澤即聶永安之繼承人

前列聶瑋辰即聶永安之繼承人、聶瑋澤即聶永安之繼承人共同



債 務 人 三環石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金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壹萬伍仟陸佰元
,及其中⑴新臺幣壹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日起,⑵
新臺幣肆佰貳拾玖萬陸仟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起,⑶新臺幣壹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六日起,⑷新臺
幣參佰貳拾萬參仟陸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
,⑸新臺幣壹佰零柒萬貳仟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六
日起,⑹新臺幣貳佰壹拾肆萬肆仟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二十七日起,均至清償日止,皆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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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環石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