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57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陳黃雪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相對人陳黃雪娥於民國94年
8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00000元整。1.其中100000
元整,自民國095年0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利息按年利率
百分之18.25固定計付,於每月二十日結算乙次並於翌日(
二十一日)併同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
。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百分之二
,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
動用之借款金額為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
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
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
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
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
還全部借款。2.其中100000元整,自民國095年04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
及其他約定事項為證。(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
欠聲請人新臺幣200000元整,及自上述時間起至清償日止之
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
權益。釋明文件:證物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57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0000元 陳黃雪娥 自民國95年03月2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001 新臺幣100000元 陳黃雪娥 自民國95年04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0000元 陳黃雪娥 無 無 無無 002 新臺幣100000元 陳黃雪娥 自民國95年05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