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531號
債 權 人 郭黃秀枝即郭敏豊之繼承人
郭建宏即郭敏豊之繼承人
郭建廷即郭敏豊之繼承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揚進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揚進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陳報債務人向何人借款30,000元。
㈢確認債權人究為郭「黃」秀枝或郭「黄」秀枝?
㈣補正被繼承人郭敏豊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均勿省略)及其
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均勿省略
)。又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
有無選任遺產管理人等事件(請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之住所
地法院查詢)。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