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481號
TCDV,114,司促,3481,20250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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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48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劉月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玖佰參拾柒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零壹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
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
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
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
幣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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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