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2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婁曉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貳佰伍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參仟伍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
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
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
,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
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婁曉蓓於民國 103年1月6日聲請人請領信用
卡使用(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債
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
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
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
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
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
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
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
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
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
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
有被告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使用至 113年8月15日止共計
結帳新臺幣 53,582 元整未按期給付,雖屢經催討,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定條
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