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3204號債 權 人 許通海即尚新汽車修配廠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曹允嘉即曹錦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請提出車號0000-00汽車為債務人所有或債務人簽章同意服 務之相關資料。 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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