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204號
TCDV,114,司促,3204,2025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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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204號
債 權 人 許通海即尚新汽車修配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曹允嘉曹錦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請求金額40,700元之計算式。
㈡提出債務人曹允嘉曹錦綉之車輛2077-VC之維修單或發票
、收據等影本。
㈢提出每日加計收取400元停車費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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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