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191號
TCDV,114,司促,3191,2025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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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9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楊宗秦
債 務 人 甯埡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曾仁裕



一、債務人甯埡有限公司曾仁裕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
拾壹萬伍仟伍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督
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
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本件債
務人原位於臺中市西區公益路之住所已辦理遷出登記,現籍
設於臺中市西區戶政事務所,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遷徙記錄資料查詢結果可憑,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
。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藙錤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
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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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甯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