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183號
TCDV,114,司促,3183,20250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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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83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李易旻
債 務 人 林素燕林美麗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美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柒萬貳仟陸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並應於繼承被繼
承人林美麗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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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