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原處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648號
TPDM,106,聲,1648,2017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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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64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范育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21 號受命法
官於中華民國106 年7 月6 日所為羈押之處分,聲請撤銷羈押,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原羈押處分意旨略以:被告范育凱被訴涉犯加重詐欺取財犯 行罪嫌,經受命法官於民國106 年7 月6 日為移審之訊問後 ,因被告坦承犯行,且有卷內事證可佐,足認其犯罪嫌疑重 大,另其為警查獲時,身上有10張提款卡、1 台電腦、1 台 讀卡機、1 支手機,現金新臺幣(下同)41萬8058元,可見 其擔任車手所屬詐欺集團規模龐大,扣案電腦內復查獲幾十 張領款未成功拍攝照片,可知其經常擔任車手領款之工作, 而本件被告遭查獲後反查發現,其在短時間內反覆提款,前 於105 年間已因擔任車手為警查獲,卻再犯本案,足認有反 覆實施之虞,加以本件共同被告蔡咏翰否認犯行,陶彥誠尚 在偵辦,為免勾串共犯,並使日後審理、執行順利進行,認 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 、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之規定,自106 年7 月6 日起 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抗告狀」所載。
三、按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關於羈押 、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變價 、擔保金、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獲其他處所之處分、身體 檢查、通訊監察及第105 年第3 項、第4 項所為之禁止或扣 押之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 ;第1 項聲請期間為5 日,自為處分之日起算,其為送達者 ,自送達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本編規定得為撤銷或變更之聲請而誤 為抗告者,視為已有聲請,刑事訴訟法第418 條第2 項後段 亦有明文。本案被告之羈押係由本院合議庭指定之受命法官 於案件經檢察官起訴移審至本院時經訊問後所為,核係受命 法官所為之羈押及禁止接見處分,屬刑事訴訟法第416 條之 處分,應以聲請撤銷或變更為不服該處分之救濟方法(即「 準抗告」),被告雖誤提出「抗告」狀,依上開刑事訴訟法 第418 條第2 項後段之規定,仍視為已為撤銷羈押及禁止接 見處分之聲請,而被告於106 年7 月6 日當庭收受本院所為



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後,於5 日內之106 年7 月11日 提出抗告狀,聲請撤銷原羈押裁定,有該書狀收文戳在卷可 稽,其所為聲請之程序自屬合法,合先敘明。
四、經查:
㈠被告於106 年7 月6 日本院訊問時坦承犯行,且有卷附證人 即告訴人李芸鳳蔡林金林玫郁曾佳琳謝文仁之指訴 、證人陶彥誠之證詞、存款憑條、匯款憑證、匯款申請書、 郵局存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監視器攝錄影像畫面照 片、帳戶對帳單及交易往來明細、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 目錄表、扣案物品及照片、行動電話通聯紀錄等證物可佐, 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3 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嫌之犯罪嫌疑重大。
㈡又依卷附相關事證,被告於106 年3 月15日起至同年月16日 止之期間內,替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數筆款項,為警查獲時, 更當場在其身上扣得10張金融卡、現金41萬8058元、筆記型 電腦1 台、行動電話1 支、讀卡機1 台等物,可見其擔任詐 欺集團成員車手角色,在短時間內有多次提款之事實,而有 反覆實施之虞。且被告雖能坦認犯行,惟本案共同被告蔡咏 翰自警詢、偵查時起即矢口否認與被告共同涉犯詐欺取財罪 嫌,於106 年7 月17日本案準備程序時猶供稱:我跟陶彥誠 在同一個詐欺集團一起當車手,我曾經拿包裹給范育凱,我 在看守所時聽其他人說范育凱陶彥誠兩人關在同一房過, 所以他們兩人有串供之虞,才會指認我,范育凱的上線不是 我等語(見本案卷第26頁反面至第27頁),並經檢察官聲請 傳喚被告及陶彥誠為證人進行交互詰問(見本案卷第31頁反 面),而陶彥誠是否與被告、蔡咏翰共同涉犯詐欺取財罪嫌 部分,尚在另案偵辦中,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之可能。 ㈢是以,本院綜合上情,為確保將來審判及執行之順利進行, 認有前開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之規定,裁定自106 年7 月6 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核無違誤。被告聲 請撤銷該羈押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4項、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高若珊
法 官 羅郁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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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