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030號
TCDV,114,司促,3030,2025020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3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蕭佳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97年6月18日開始與債權人
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
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
。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
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
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
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
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
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
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3
年12月17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13,700元,及
其中本金12,493元未按期繳付。
(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17日止,帳款尚餘13,700元
及其中本金12,493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
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
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
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03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700元 蕭佳福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75% 002 新臺幣7793元 蕭佳福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