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010號
TCDV,114,司促,3010,20250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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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010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張智賢
債 務 人 何旻玲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6日所為之支付
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何旻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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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