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813號
TCDV,114,司促,2813,2025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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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13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 務 人 劉于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肆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劉于瑄於民國110年08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
,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
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
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
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
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
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
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
個月為上限。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3,642元
(含本金30,459元、利息3,183元)及其中30,459元自民國1
13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相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 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
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
㈢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
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
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81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459元 劉于瑄 民國113年12月13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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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