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646號
TPDM,106,聲,1646,2017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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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646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陳國輝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106年度執沒字第1986號),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定有明文。觀其立法目的在於以聲明異議,請求法院裁定變 更或撤銷檢察官不當之執行指揮,期無錯誤。所稱「檢察官 執行之指揮不當」,應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 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又按罰金、罰鍰、沒收、沒 入、追徵、追繳及抵償之裁判,應依檢察官之命令執行之; 前條裁判之執行,準用執行民事裁判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 470條第1項前段、第471條第1項雖分別定有明文,然刑事執 行程序與民事執行程序既有相異之處,自應就性質相近者始 得準用。再對受刑人應斟酌保健上之必要,給與飲食、物品 ,並供用衣被及其他必需器具;對受刑人應定期及視實際需 要施行健康檢查,並實施預防接種等傳染病防治措施;罹急 病者,應於附設之病監收容之,監獄行刑法第45條第1項、 第51條第1項、第5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足見受刑人在監 之給養及醫治均由國家負擔,無須由受刑人自行購置生活必 需或支付醫療費用,是檢察官執行沒收而以受刑人財產追徵 時,原則上並無準用強制執行法再酌留生活所必需金錢之餘 地。至受刑人作業所獲取之勞作金屬其額外收入,而保管金 乃其親友救濟受刑人之捐贈亦為受刑人之財產,二者均得為 檢察官執行沒收處分追徵之標的(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 第49號裁定意旨參照)。另法務部矯正署依矯正機關給養供 應情形、收容人購置生活必需品、全民健康保險就診部分負 擔及性別生理需求等因素,除部分收容人具特殊原因、醫療 需求等因素外,建議收容人每月在監基本生活需用金額(隔 月不累計):男性1,000元,女性1,200元,有該署102年1月 21日法矯署勤字第10101860430號函就「在監(所)收容人 受清償債權執行須酌留醫療及生活必需費用額度及標準」之 研析意見可參。
三、經查:




(一)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下稱聲明異議人)陳國輝現於法務部 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服刑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下稱臺北地檢署)依本院106年度審簡字第1563號確定判 決,就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追徵價額2萬4,900元,函請法務部 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就聲明異議人之保管金及勞作金, 除酌留聲明異議人1個月間生活所必需之金錢1,000元外,其 餘匯入臺北地檢署,並以執行聲明異議人之追徵款,法務部 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因聲明異議人原有保管金5,196元 、勞作金0元,遂將保管金扣除生活必需金錢1,000元後,將 剩餘保管金4,196元匯入臺北地檢署專戶,由臺北地檢署執 行沒收等情,有上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臺北地檢署105年6月22日北檢泰箴106執沒1986字第48553號 函及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106年7月4日北所總決字第106 00072740號函暨所附中央銀行國庫局匯入匯款通知單、臺北 地檢署繳納沒入金通知單、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106年8 月22日北所總決字第10600098910號函暨所附保管金分戶卡 、勞作金分戶卡等件附卷可查,是此節足堪認定。(二)聲明異議人現在監執行,日常膳宿及醫療之基本生活需求均 由監獄提供,檢察官執行沒收而追徵聲明異議人財產時,本 無準用強制執行法再酌留生活所必需金錢之必要,且受刑人 保管金雖其親友救濟受刑人而為之贈與,然屬其財產一部, 揆諸前開說明,受刑人所有保管金自得為執行沒收處分追徵 之標的,則本件檢察官執行沒收而追徵聲明異議人保管金, 自無指揮不當之情形。況本件檢察官執行沒收追徵款時,已 酌留每月1,000元之在監生活費用,自應足敷其日常開銷相 關費用,聲明異議意旨謂保管金係父母供其在監日常生活所 需之金錢,不應扣押云云,自無可採。準此,本件檢察官於 指揮執行受刑人之勞作金及保管金時,既已斟酌受刑人在監 狀況而酌留1,000元,以供其日常生活所需,其餘部分始予 以執行追徵其犯罪所得,自難認已違法侵害受刑人之基本權 益。是檢察官之執行屬合法妥適。綜上所述,檢察官所為上 開執行指揮並無不當之情事,因認聲明異議人徒執前詞聲明 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廖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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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