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560號
TCDV,114,司促,2560,2025020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60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徐岳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零參拾伍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新臺幣肆佰元,第二期新臺
幣伍佰元,第三期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
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