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43號
債 權 人 旭台浪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甘秧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信傑即鼎協鐵工廠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陳報債務人鼎協鐵工廠之組織
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如:債務人鼎協鐵工廠之
商業登記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月22日送達於債
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惟補正事項第二點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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