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他字,114年度,24號
TCDV,114,司他,24,2025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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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他字第24號
受裁定人即
被 告 禾邑環保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婉青



上列受裁定人即被告與原告廖豌羽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因該事
件業已確定,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受裁定人即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667元
,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
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依法律規定暫免
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
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
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
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
計算之利息。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2第3項、第91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受裁定人即被告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依勞動事件
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三
分之二。嗣該事件經本院113年度勞小字第99號判決諭知訴
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確定在案。依前揭規
定,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訴訟費用,並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
當事人即被告徵收。
三、經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已由原告依本院113
年度勞補字第339號裁定繳納333元,依法暫免徵收之第一審
裁判費667元應由被告負擔。是以,受裁定人即被告應向本
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667元,並加計自本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至當事人所自行預納之裁判費,非屬職權確定訴訟費
用應計算之範圍,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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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禾邑環保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