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4年度,9號
TCDV,114,勞執,9,2025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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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9號
聲 請 人 蔡麗真
相 對 人 小果町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清竣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3年11月12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台中市勞資
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3393A0843)調解結果,相
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7,000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工資差額及資遣費之
勞資爭議,於民國(下同)113年11月12日臺中市政府勞工
局委託社團法人台中市勞資關係協會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
相對人同意以24,000元和解,並於113年12月15日匯入聲請
人原薪資帳戶。相對人迄今僅給付7,000元,即未再履行調
解方案所載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
就餘額即17,000元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
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
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
團法人台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3393
A0843)及兆豐銀行帳戶為證,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
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相對人迄今僅給付7,
000元,其餘款項均未給付,茲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
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就餘額即17,000元部分裁定強制執
行,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第21
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江沛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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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小果町農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