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4年度,7號
TCDV,114,亡,7,2025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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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林○發(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臺中市○○區○○里0鄰○
○路000巷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
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
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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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