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499號
TCDV,113,除,499,2025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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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99號
聲 請 人 侯進益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9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 1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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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