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99號
聲 請 人 侯進益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9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 1 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