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506號
TCDV,113,重訴,506,20250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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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尚鷹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周維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500,000元(參見附表所
示計算式,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8,3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附表:
請求金額 (新臺幣)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始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給付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年息 (%) 給付總額 (新臺幣) 30,000,000 1 利息 30,000,000 113/01/01 113/05/01 (122/366) 5% 500,000 小計 500,000 總計給付金額 30,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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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