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39號
上 訴 人 鉅曄電機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郭克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克中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
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
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復未依法
繳納上訴裁判費。查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
服,其上訴訴訟標的中返還土地部分之價額依本院113年12月30
日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3,034元,給付不當得利部分
為95,512元,合計7,098,546元,應第二審徵裁判費126,85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15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如上訴人對第一
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以內逕
向本院補繳如上所述之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
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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