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3088號
TCDV,113,補,3088,2025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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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88號
原 告 林學寬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宥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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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