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3084號
TCDV,113,補,3084,2025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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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84號
原 告 林威君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劉展廷高竹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薏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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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