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97號
原 告 賴廖燕珠
賴大嘉
賴琴鳳
賴麗雪
賴麗里
賴張媚
賴崇榮
賴彥雲
賴淑美
賴淑娟
賴淑芬
賴徐素燕
賴柄愷
賴鼎程
劉明忠
劉明進
劉秀月
賴秋菊
梁尚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
原 告 巫進成(即賴麗華之承受訴訟人)
巫文智(即賴麗華之承受訴訟人)
巫素琪(即賴麗華之承受訴訟人)
巫素雲(即賴麗華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林孟君
林芳如
林俊鳴即林俊銘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士奇
被 告 林泓達
林芳如
林田
劉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巫進成、巫文智、巫素琪、巫素雲為原告賴麗華之承受
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
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第 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
人, 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
得聲明 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
亦得依職 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 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上述規定,依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原告賴麗華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提起本件訴訟,嗣於訴訟
繫屬中之113年6月9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本件訴
訟程序當然停止,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經查,賴
麗華之繼承人為巫進成、巫文智、巫素琪、巫素雲,有賴麗
華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且其等並無拋棄繼承之情形,
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命巫進成、巫文智、巫素琪、巫
素雲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育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