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3年度,218號
TCDV,113,家繼訴,218,2025020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張○玥
訴訟代理人 劉子瑜律師
張毅超律師
聲 請 人 張○玉

訴訟代理人 洪政國律師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英


上列聲請人因與張○東、張○珍周○蘭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
聲請駁回相對人之訴訟參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之訴訟參加駁回。
二、聲請及參加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
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
,得聲請法院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l項、第60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所謂法律上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係指本訴
訟之裁判效力及於第三人,該第三人私法上之地位,因其所
輔助之當事人一造敗訴,將直接或間接受不利益而言。若兩
造訴訟之結果,僅足使第三人在觀念上、情感上、經濟上、
或其他事實上層面受影響者,該第三人即非有法律上利害關
係之人,自無使其參加訴訟必要。
二、相對人於本院聲請訴訟參加,理由略以:伊係本件分割遺產
事件被告張○東之債權人,對於本件訴訟顯有法律上利害關
係,爰聲請參加訴訟等語。
三、聲請人則以相對人就本件分割遺產事件訴訟未有何法律上利
害關係,無需於本件訴訟中聲請參加訴訟為由,爰聲請駁回
相對人之訴訟參加。 
四、經查,相對人主張伊為本件分割遺產事件被告張○東之債權
人等節,並提出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140347號債權憑證影
本為憑(本院卷第291頁至第294頁),固堪認為真實,惟本
件訴訟之判決結果並不影響相對人依上開債權對聲請人行使
求償權,即相對人私法上之地位要無可能因本件訴訟之判決
結果,而在法律上直接或間接受有不利益或免受不利益,至
相對人債權日後之滿足、實現等問題,至多僅具有事實上、
經濟上之利害關係,難認其就本件訴訟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
係甚明。是相對人聲請參加本件訴訟,於法即有未合,相對
人既非就本件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則聲請人聲
請駁回相對人之訴訟參加,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家 事 法 庭  法 官 顏淑惠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