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3年度,2097號
TCDV,113,司聲,2097,2025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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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097號
聲 請 人 陳賢詩


相 對 人 黃榮樹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5,460元,及自
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
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
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兩造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經本院111年度訴
字第2148號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
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字第519號
判決,並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遂而確定在案
,有本院調閱系爭事件上開訴訟卷宗查核無誤。
三、經查,聲請人於系爭事件所支出訴訟費用計有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20,701元、測量費4,225元、證人日旅費534元
,合計25,46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及臺中市大里地
政事務所回函附於該卷宗可稽。是依上開確定判決關於訴訟
費用負擔之諭知所示,應由相對人負擔。是相對人應給付聲
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5,460元,並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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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