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3年度,2036號
TCDV,113,司聲,2036,2025020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036號
聲 請 人 賴南良



相 對 人 賴鎮球
賴鎮國
賴鎮洲
賴秀媚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2,922元,及自
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
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
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兩造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經本院111年度訴
字第2935號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
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字第70號
判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再不
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129號裁定上訴
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並確定在案,有本院
調閱系爭事件上開訴訟卷宗查核無誤。
三、經查,聲請人於系爭事件所支出訴訟費用計有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18,622元、測量費4,300元,合計新臺幣22,92
2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及臺中市東勢地政事務所
政規費徵收聯單在卷可稽。是依上開確定判決關於訴訟費用
負擔之諭知所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
22,922元,並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
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