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3年度,2020號
TCDV,113,司聲,2020,2025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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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020號
聲 請 人 呂欽武
代 理 人 邱國瑞
相 對 人 豪暘名邸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美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
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050元,及自
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
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
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呂欽武胡立生、徐如瑩與被告豪暘名邸管理委
員會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經本院11
2年度中簡字第3095號判決,聲請人及第三人胡立生、徐如
瑩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63號廢棄原判決
,並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而告
確定,業經本院調閱卷宗查核無誤。又聲請人於系爭事件所
支出之訴訟費用計有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50元,
此有本院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憑(參第一審卷,頁3),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亦已由聲請人預納,有收納款項收據在
卷可稽(參第二審卷,頁27),一、二審裁判費合計為3,05
0元。是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050
元,並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
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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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