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3年度,1919號
TCDV,113,司聲,1919,2025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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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919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洪翊瑄
相 對 人 豐鵬商標膠帶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田麗美吳鶴鵬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吳伊敏吳鶴鵬之繼承人

吳仲傑吳鶴鵬之繼承人

吳伊眞吳鶴鵬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中關於主文欄「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年度甲類第七期登錄債券」之記載應更正為「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一○年度甲類第七期登錄債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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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鵬商標膠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