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3年度,3596號
TCDV,113,司繼,3596,2025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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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596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羅建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
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時
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
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民法第11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惟經
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後,在該遺產管理人尚未解任前,如再
就同一被繼承人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即無重複選任
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洪涔峪(女、民國00年0月0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中
市○○區○○○路000號)於113年4月6日死亡,因聲請人與被繼
承人間尚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是
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並未於一個月內選定
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對上開遺產無法行使權利。為確保聲
請人之權利,爰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洪涔峪死亡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遠東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聲請為被繼承人選任遺
產管理人,經本院 113年度司繼字第4091號事件裁定選任林
助信律師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在案,聲請人自無再重
複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本件
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鉉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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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