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530號
TCDV,113,司拍,530,2025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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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30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孫慧雯
代 理 人 陳怡禎
相 對 人
即債 務 人 邱秋月


債 務 人 張蕙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相對人邱秋月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
對於債務人邱秋月張蕙蘭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
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2,82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
     、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
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
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
契約。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8年11月05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
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均利型指數利率加碼年利率5%之
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邱秋月張蕙蘭,債務額比例
     :均為全部。
  並於其中上南坑段695-6地號土地另設定權利價值1萬元之
  普通地上權,以建築為目的,並限制不得讓與或轉租予他人
  ,並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嗣債務人張蕙蘭於民國108年11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
,35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15年1
1月14日,應按月繳納利息,自民國114年5月10起,再依年
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如一次未履行,經催告後即喪失期限利
益。詎債務人張蕙蘭自民國113年8月即未依約繳納利息,經
催告後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新臺幣2,153,991元及
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地上權設定契約書、土
地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變更契據契約書、授信明細查詢
單、催告函及回執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
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
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
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
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豐原區 上南坑 695 1,101 全  部 2 臺中市 豐原區 上南坑 695-1 1,921 全  部 3 臺中市 豐原區 上南坑 695-2 1,628 全  部 4 臺中市 豐原區 上南坑 695-3 4,549 全  部 5 臺中市 豐原區 上南坑 695-4 3,080 全  部 6 臺中市 豐原區 上南坑 695-5 1,128 全  部 7 臺中市 豐原區 上南坑 695-6 244 全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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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