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03051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智強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雖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 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福安郵局之存款,另聲請查 詢債務人之商業保險投保資料,惟並未釋明債務人於第三人 處有開設存款帳戶,故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 為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不明,而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嘉義縣 水上鄉,非在本院轄區,有債務人之個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查,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 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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