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3年度,877號
TCDV,113,勞補,877,2025021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877號
原 告 莊育銓
被 告 銓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輝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
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931元(含
積欠工資177,306元、資遣費80,625元),原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76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
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
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應暫免徵收裁
判費3分之2即1,840元(計算式:2,760元×2/3=1,840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20元(計算
式:2,760元-1,840元=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1/1頁


參考資料
銓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