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蔣敏洲
相 對 人 楊嵎琇
蔡伸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
第9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裁判費1000元,且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為寄存送達,有
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足憑,則本件聲請,顯難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林秉賢 法 官 林 萱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