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死亡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3年度,73號
TCDV,113,亡,73,2025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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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南投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許淑華
非訟代理人 賴錦源律師
相 對 人 邱玉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31日所為106年度亡字第25號宣告「邱
玉田(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30日下午12時死亡」之裁定應
予撤銷。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經本院106年度亡字第25號裁定(
下稱系爭裁定)宣告於民國101年6月30日下午12時死亡,惟
相對人因有器質性精神疾病等,致到處遊蕩而成為遊民,於
94年9月12日倒臥於南投縣境內,聲請人接獲通報後,因無
法得知其身分資訊,乃由聲請人所屬社政機關,編以姓名「
游阿松」及身分證字號「MY00000000」號,並安排就醫、安
置、監護宣告事宜。嗣相對人於113年3月5日經指紋比對鑑
定後,始發現相對人即為前揭宣告死亡之人,爰依家事事件
法第160條、第155條規定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
察官得聲請之;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
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
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前經系爭裁定宣告於101年6月30日下午12時死
亡確定等情,有戶籍謄本、系爭裁定影本在卷可稽,並經本
院調閱系爭裁定卷宗核閱屬實。又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聲
請人所提出游阿松之健保卡、重大傷病卡、中華民國身心障
礙證明、南投縣政府100年8月25日府社福字第00000000號函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125號民事裁定暨確定
證明書、南投○○○○○○○○○113年4月3日投戶字第100000000號
函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向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函
查相對人指紋鑑定,結果略以:送鑑署名「游阿松」之指紋
與檔存「邱玉田」指紋相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
3年8月28日刑紋字第1136104630號函暨所附鑑定書在卷可稽
。綜合上開證據資料,足認相對人即為「游阿松」,且於系
爭裁定所示之死亡時間尚仍生存。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
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泳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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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