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動產所有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681號
TCDV,112,重訴,681,20250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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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81號
上 訴 人 倪政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朋馳間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等事件,上訴
人對民國114年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
繳納上訴費。上訴人上訴聲明為:廢棄第一審關於命上訴人給付
逾新臺幣(下同)320萬元及其利息部分,及關於上開部分之假
執行暨訴訟費用之裁判;上開經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
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930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54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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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