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657號
TCDV,112,重訴,657,20250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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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力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駿東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船井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玉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3年12月3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
,依其上訴聲明所載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
51,685元,依照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等規定
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5,5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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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船井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