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96號
TCDV,112,訴,196,20250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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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宋瓊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宋朝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439,200元」、「7,110元」之記載,
應分別更正為「4,635,000元」、「70,404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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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